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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留校待就业”研究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7-05-04 浏览次数:0

 1. 从研究生毕业时间起,学校为“留校待就业”研究生保管其学籍档案两年。

2. 保管期内,研究生可凭身份证件、调档函借用档案;可凭身份证件、《就业通知书》(“报到证”下联),提转档案。

3. 暑假期间,研究生院每周二、四安排人员值班,办理档案的使用、领转手续。

4. 保管期满,学校将按照“回生源地待就业”方案中的单位名称,转递“留校待就业”研究生学籍档案。

办公地点:研究生院档案室(行政楼B104房间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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